前言
香港救助兒童會(Save the Children Hong Kong)堅信「保護兒童是全社會的責任」,家庭、學校、互聯網平台與政府政策必須四管齊下,缺一不可。我們歡迎保安局就完善本港性罪行法例展開公眾諮詢,並以積極態度推進立法,這無疑是本港保護兒童法例的重要一步。我們支持政府在擬議條文中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落實「無分性別」原則,以及增設「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等預備性質的性罪行。
然而,「修例只是第一步,配套必須跟上」,立法的初衷是為了構築更完整的兒童保護網。我們認為現行諮詢文件在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免受「持續性侵犯」、「濫用信任地位剝削」及「司法程序二次傷害」上仍存在漏洞。為此,我們本著「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量」的原則,就諮詢文件提出以下具體的修訂建議及配套訴求。
我們的倡議與具體回應
一、 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 這是是次修例中最為顯著的漏洞。根據現行《公訴書規則》,律政司必須就每宗涉嫌不當行為進行獨立起訴,而每項侵害事件只能對應一項獨立控罪。然而,家庭內、機構內的性侵往往可能持續多年且頻繁發生。要求一名長期遭受性侵犯的兒童去回憶起被侵犯的具體日期、時間及細節,並不合理。
• 許多受害兒童因為無法具體指出每次侵害的細節而導致無法起訴,令加害者逍遙法外;而在法庭受到的反覆盤問,亦會對兒童造成嚴重的二次創傷。
• 我們認為政府可參考澳洲部分州份的做法,控方只需證明在特定期間內,被告與兒童之間存在持續性侵害的關係與模式(例如:證明至少發生了2次侵害),便可作出檢控,而罪成的量刑則以整段性侵犯關係作考慮。這能更真實反映持續性侵犯的本質,保護受害的弱勢兒童。
二、 落實法定「同意」定義,增設「濫用受信任地位」罪
• 儘管擬議法例已定立法定「同意」定義,強調同意須在自由及自願下給予,並列明 「無同意」的情況及允許當事人隨時撤回;但針對犯罪者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操控與誘識兒童的個案,我們要求正視這種權力不對等下的「屈從」,並增設「濫用受信任地位」罪。
• 所謂「濫用受信任地位」,是指教師、教練、社工、宗教領袖等憑藉其身份、權威或照顧角色,利用兒童及青少年的信任和依賴,建立不恰當的性關係或進行性剝削。我們主張,凡透過濫用此類身份所取得的「同意」, 不應該被視為「有效同意」。
• 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加拿大及澳洲等多個司法管轄區均已設立相關罪行,確認即使青少年已達法定同意年齡,在存在權力不對等及依附關係的情況下,所謂「同意」亦非真正自願。香港應參考國際做法,為16至17歲青少年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18歲以下均屬兒童。雖然本港將性同意年齡劃一為16歲,但16及17歲的青少年在身心及經濟上尚未獨立,極易受權力不對等關係的操縱。增設「濫用受信任地位」罪能為這群處於「灰色地帶」的青少年提供不可或缺的法律防線。
三、 推動兒童友善及創傷知情司法程序
• 法律條文的增加只是保護工作的「起步」,很多兒童性侵案的受害者往往會因為對兒童不友善的司法程序而受到二次傷害。我們支持是次針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的修訂,加強對兒童作為證人時的保障,例如實施電視直播聯繫作供及錄影會面證供等保護措施。
• 我們希望司法機構亦能參考海外經驗(如英格蘭及威爾斯的「聽證規則會議」(Ground Rules Hearing)及相關兒童證人盤問守則),就兒童性侵案件落實「創傷知情」原則,制定專門的實務指引,涵蓋:限制盤問時間、在兒童疲倦時安排休庭、針對兒童證人的提問須事先審查,以及規範法庭上使用的措辭,例如:在辯方提問或質疑兒童證供時,必須以適齡、非威嚇的方式提出,避免以重複、指責式的盤問手法(如經常質疑兒童所表達內容的真實性)對兒童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結語
是次修例是建立香港「守護兒童文化」的重要里程碑,但要發揮其最大效能,必須同步投放財政預算與前線配套。我們期待政府能充分吸納業界及本意見書的各項建議,制定一份真正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以兒童最大權益為依歸的法律草案。我們樂意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繼續與保安局及相關部門分享國際及本地實務經驗。
香港救助兒童會(Save the Children Hong Kong)呈遞
2026年 7月 21 日